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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6:56

第二支柱的武器是执行15%的最低税率

支柱二的目标是在过去的两年里总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MNEs)。这些企业必须就其在每个司法管辖区产生的超额利润支付最低15%的税率。

在有效税率低于15%的司法管辖区,第二支柱引入了两项相互关联的法规——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统称为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以及基于条约的税收规则(STTR)。此外,第二支柱规定,这些补足税规定必须通过调整合格的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按特定顺序实施。按照这个顺序,一旦调整了QDMTT, STTR优先,其次是IIR,最后是UTPR。


QDMTT代表实体在其管辖范围内根据经合组织提议的框架实施的初始充值税。对于最低税的剩余部分,STTR、IIR和UTPR开始发挥作用。

STTR适用于涉及关联方的交易,有效税率为9%。当供应商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低于9%时,STTR生效,促使客户预扣税以将其提高到9%。然而,鉴于阿联酋的企业税率为9%,STTR不适用于位于阿联酋的供应商。


IIR作为自上而下的主要监管规定,要求采用IIR的最终母公司或所有权链中的后续中间母公司,必须将税率低于15%或不征税的实体的超额利润提高至15%。如果不能通过IIR实现15%的最低补足税,UTPR就会生效。IIR遵循自上而下的方法,因为采用IIR的母公司拥有实施税收充值的主要权力。UTPR是一项支持性税收规则,用于征收15%的税收,这可能涉及不允许扣除或引入额外的税收措施,例如预扣税,以确保组成实体支付15%的最低税率。

例如,母公司X有两个子公司Y和Z。母公司在税率为20%的司法管辖区设有办事处。Y和Z的司法管辖区的税率分别为5%和25%。Y给Z贷款;Y的年利息收入是100美元。假设不忽略QDMTT和STTR, Y的息税前收益(Ebit)为0,而Z的息税前收益为200。

在本例中,X的有效税率为5%,而适用的最低税率为15%,因此补足税率为10%(15% - 5%)。母公司需要向自己的税务机关补缴的税款,为10美元[10%(补缴税率)*100(超额利润Y]。

Mahar Afzal是Kress Cooper管理咨询公司的管理合伙人。

在同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假设一个母公司持有两个子母公司的投资,SPI和SPII。SPI持有y公司40%的投资股份,而SPII持有y公司60%的投资股份。母公司本身没有采用IIR,但SPI和SPII都采用了IIR。税收计算和充值金额的确定将遵循相同的方法,唯一的区别是在子母公司层面而不是母公司层面应用IIR(自上而下的方法)。SPI充值税额为4美元(100* 10% * 40%);同样,对于SPII,补缴税额为6美元(100* 10% * 60%)。因此,subparents将向其税务机关支付总计10美元的充值金额。

如果集团实体中没有任何实体实施《工业发展规例》,则《城市发展规例》将会生效(联锁方法)。在UTPR下,在Z向Y支付100美元利息的情况下,40美元将不被视为Z的免税费用。因此,Z的税基将增加40美元[从100(200-100)增加到140(200-60)],导致额外支付10美元的税款。或者在向Y支付利息时,会被扣10美元,导致Z只支付90美元。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将征收10美元的补足税,以确保在Y水平上至少缴纳15%的税款。

IIR和UTPR被称为联锁规则,因为UTPR的应用取决于IIR的结果。

本文作者Mahar Afzal是Kress Cooper管理咨询公司的管理合伙人。以上文章不是Khaleej Times的官方观点,而是作者的观点。如有任何疑问/澄清,请写信给他mahar@kresscooper.com。